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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务员买集体土地建房出租 租金却被原宅基地主收

发表于2014-02-18

武汉一公务员与人合伙购买了一块集体土地,建成四层半楼房,一二层用于出租,没想到租金被原宅基地主强行收取,两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公务员败诉。

王某是武汉一名公务员,2003年9月,他与张某合伙共同出资2.8万元购得江夏区纸坊街路一块宅基地,在该地基上建成四层半楼房。两人将一二层出租给李某,第三层作价18万元卖给他人。但从2012年2月起,该房屋宅基地原主人姚某父子便开始强行收取租金。当年3月,王某、张某无奈向江夏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并排除妨害。

姚某父子称,宅基地系拆迁还建的宅基地,其性质为村集体土地,王某等不具备购买农村宅基地资格。即使房屋是王某等人所建,也无法取得房屋权。姚某的儿子姚某某称,张某之妻病重期间向其借款30多万元治病未还,故他有权使用和管理该房屋。

据了解,张某系姚某妹夫。

法院向国土规划和房产部门查询得知,争议宅基地为集体土地性质,建成的房屋至今未办理权属登记。根据相关规定,王张二人无资格购买争议宅基地。

因王、张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姚某父子对他们享有物权的特定物造成了妨害和危险,仅以姚某父子向李某收取租金为由主张排除妨害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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